大连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规定(大工大委发[2014]9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基建、修缮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学校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投资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含设备、家具维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款;对一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部门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堵塞漏洞,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基建、修缮经费合法、合理使用。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基本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及跟踪审计制等;
(三)实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监督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四)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预算超概算, 决算超预算;
(五)工程项目招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中责权利、质量、工期、工程款拨付办法、保修、奖罚条款是否明确;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合规,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合理,隐蔽工程的验收是否符合规范,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问题,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
(七)加强对工程变更洽商和工程招标控制价的重点审计;
(八)主要隐蔽工程的记录,必须有跟踪审计人员、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一起现场签证才能生效。凡能现场签证的原则上一律现场签证,不能现场签证的也应草签实地测量资料,并以此作为正式签证的依据;
(九)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原则上应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项目预算;
(二)基建项目施工图纸会审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
(三)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一般为60天)完成工程决算初步审核,然后将完整的工程决算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不再接收任何决算资料;
(四)审计部门在收到工程决算资料后,应立即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对工程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交换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解决。
第七条 审计方法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工程决算资料,在逐项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审计人员要结合实际,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一起到工地进行实地测量、现场核实。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审计力量不足时,可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工程项目决算,实施审计后,核减率在8%以内的,该项目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率超过8%但不足12%的;该项目审计费用8%以内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8%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超过12%的,则该项目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项目审计费用应从该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中扣除。为确保本条款的实施,工程主管部门在对外签订建安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增加有关承担实施工程项目决算审计费用的条款。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中,如有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挪用建设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审计人员,要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