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管机制,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和规范审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大连工业大学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各单位(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在其任职岗位上管理运用其管辖范围内的资金、资源、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的以下内容进行审计: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单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合规和绩效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九)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限,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管理行为仍负有责任。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领导、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组织部应在每年年初做出本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报请校党委批准,向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部门委托审计任务。
第九条 收到委托书后,审计部门根据审计任务制定审计计划,成立二人以上审计组,做好各项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审计部门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会计、统计、经济合同、业务档案等资料;
(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有关文件等资料;
(四)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六)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通过查阅会计凭证和相关文件资料、现场调查、征询等方式组织实施审计,并按审计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先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审计部门要对反馈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组织部。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严格按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必须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对提供审计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有关人员,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向书记、校长汇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第五章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文件,新任领导应采取措施落实审计意见的条款,组织部门、审计部门按要求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应作为考核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廉政条例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财经管理问题,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提交财务部门;需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的问题,由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工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380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