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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来源: 添加时间: 2023-04-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校内各单位(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是代表学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分管下开展工作,并负责向书记、校长报告审计工作。审计业务在国家审计机关和辽宁省审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应坚持审计控制与审计评价相结合,根据业务特点,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方式组织审计业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要根据学校的总体环境和审计资源状况,坚持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要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学校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进修、培训、教育,学校要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

(五)建设项目及维修工程的招标、预算、决算;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七)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八)学校对外投资项目;

(九)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九)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学校党委汇报,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由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汇报,并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时,要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二人以上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应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按业务流程办理审计,获取有关证明材料,记录审计日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按要求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校领导。问题严重应由纪委向党委汇报。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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