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大工大委发[2014]9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以及《大连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预、决算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的社会审计。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 学校审计部门现有审计人员因专业配备不齐无法独立完成的审计项目;
(二)要求短期完成、时间紧迫的审计项目;
(三)委托外方施工的工程项目;
(四)争议较多,问题较多的审计项目。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一)在辽宁省注册或具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开展审计、咨询或评估等业务能力和资格,一般应具有甲级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六条 委托审计项目包括:
(一)法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二)经校领导批准需要进行委托的审计事项;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的标底;
(四)其他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各类审计项目。
第七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
(二)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三)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四)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实施审计;
(五)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六)向社会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审计部门的职责: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招标工作,或按规定组织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学校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或协议;指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全过程,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种签证、审计意见进行复核确认,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负责移交和整理审计资料;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及时向审计部门出具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按照程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向学校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九条 基建审计项目所支付的审计费参见《大连工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委托审计费用由审计部门按照委托审计业务合同书办理支付,并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审计费用由审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同时确认,报分管项目、审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支付。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部门可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时支付80%;提交财务竣工决算报告时支付余下的20%;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