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制度

大连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来源: 添加时间: 2023-06-01

大连工业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校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学校党委安排的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校内专项审计等的单位和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离任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和推动各项工作。

第五条 审计处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 7 个工作日召开整改工作小组会议,并在会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60 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同时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第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 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 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 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 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六) 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 1);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附件 2)。

第九条 审计处将审计发现问题转送组织、人事、财务、国资等相关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审计回访时间一般定于审计后的第二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浏览量:5025